赤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不同層高
房屋建筑供熱熱費收取標準的通知
各旗縣區人民政府,市直有關委辦局:
根據《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》規定,經市政府研究同意,現就我市不同層高房屋建筑供熱熱費收取標準通知如下,供用熱雙方簽訂合同時使用。
一、房屋建筑層高≤3.3米的供熱熱費收取標準
熱費=房屋建筑面積×收費標準。
二、房屋建筑層高>3.3米的供熱熱費收取標準
(一)3.3米<房屋建筑層高≤4 米的,熱費=房屋建筑面積×收費標準×附加系數1.25;
(二)4米<房屋建筑層高≤5 米的,熱費=房屋建筑面積×收費標準×附加系數1.5;
(三)房屋建筑層高>5米的,熱費=房屋建筑面積×收費標準×附加系數2.0。
2023年8月29日
溫馨提示
1、本通知只對3.3米<房屋建筑層高≤4 米的附加系數進行調整,由原附加系數1.3降低為1.25。熱費=房屋建筑面積x收費標準x附加系數 1.25;
2、3.3米<房屋建筑層高≤4 米的附加系數改變不需要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。交費時,按著赤峰市政府文件規定的附加系數執行。